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如設籍人出境2年以上,小心遭改課補徵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處詢問,收到改課一筆自用住宅用地並補徵5年該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差額之地價稅,設籍人即女兒雖出國許久,但戶籍並未辦理遷出,且期間仍有入境紀錄,為何會遭改課補徵呢?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本案自用住宅用地之設籍人因出境2年以上,雖未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惟戶籍已經戶政機關逕為辦理遷出登記,雖出境後有多次入出境紀錄,但未辦遷入登記,仍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規定。

 

該處提醒您,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設籍人因工作、留學等原因出境達2年以上,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後,於入境時仍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遷入登記,以保障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8-02-0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