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如變更為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應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如變更為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即不符上開規定,經查獲將會依建物營業或出租面積比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使用情形如變更為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時,請記得向土地所在轄區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報用途變更,以免經查獲後補稅處罰。

  如果您對地價稅或田賦課徵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2-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