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扣繳率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未達起扣標準者則免予扣繳。 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應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另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各類所得時,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屬分離課稅所得,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