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且逾期提起訴願要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局長葉國居表示,有民眾反映,已對該局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並繳納應納稅額半數,為什麼還會被加徵按應納稅額全數計算之滯納金?
葉局長對此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39條及相關規定,民眾對該局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要在復查決定書檢送繳款書之限繳日內繳納應納稅額半數,否則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如果逾期繳納半數,但已在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提起訴願,應就該補徵稅額之半數依法加徵滯納金,若逾期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且逾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才提起訴願,那麼就應按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加徵滯納金。
葉局長特別舉例說明,民眾對該局核定之98年地價稅5萬元不服,申請復查,該局作成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之稅額5萬元並加計利息69元,展延繳納期間自99年10月16日至99年11月14日止。該民眾於99年10月8日收到該局之復查決定書後,卻過了提起訴願之最後期限(即99年11月7日),於99年11月24日才提起訴願,所以應就復查決定補徵之稅額全數核計加徵滯納金7,500元。
因此,葉局長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核定之稅額,雖可依規定提起訴願,但如果沒有在繳納期間內繳納復查決定半數稅額,就會被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