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移轉應於期限內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房屋時買受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6%契稅,逾期申報將加徵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表示,成屋買賣,應於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預售屋買賣,則應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填具申報書,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該局提醒,建物移轉,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1%怠報金。民眾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7-12-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