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巷道土地與建地未鄰接但使用上不可分離者,可合併計算地價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二年內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其新購土地中屬巷道用地與建地未鄰接但使用上不可分離者,可合併計算地價。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中,屬進出建築基地之社區公共通行巷道之持分土地,雖未與另一筆建築基地相鄰接,惟如該巷道確係進出建築基地之唯一通道,且使用上有不可分離,而必須同時使用者,依財政部函釋,應准予併入建築基地計算新購土地地價。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2-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