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及報廢等報備事項,改由所轄分局、稽徵所受理查核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考量民眾洽公之便利性及提昇服務效率,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有下列災害損失及報廢等報備事項,請就近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申辦:
1.帳簿憑證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滅失者。
2.固定資產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之災害,致一部分損壞或全部滅失者。
3.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
4.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
5.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
6.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 99年12月25日高雄縣市合併後,原隸屬
南區國稅局之高雄縣分局、岡山稽徵所及旗山稽徵所將於100年1月1日改隸屬高雄市國稅局,高雄縣分局並將配合行政區域調整,更名為「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屆時大高雄地區的營利事業如有上述災害損失及報廢等報備案件,改由分局、稽徵所受理並為查核承辦單位,以簡化徵納雙方作業程序。【#504】
新聞稿提供單位: 審查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周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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