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未提供漏稅事證,不得請求給予檢舉獎金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應提供具體事證,如僅憑網路、報章雜誌等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即臆測指控他人逃漏稅,稽徵機關依規定將不予受理,檢舉人亦不得要求給予檢舉獎金。
  該局近日發生一案例,某檢舉人以網際網路下載之廣告招商資訊,推測商家有逃漏稅,提出檢舉。因缺乏具體事證,該局多次函請檢舉人限期補提具體事證未獲提供,乃通知檢舉人不予受理。檢舉人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檢舉人並無請求主管機關作成核課及裁罰處分之法律上請求權,而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檢舉內容務必具備人、事、時、地、物之要件,有關被檢舉人姓名、地址、違章漏稅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短漏報之金額等相關具體證據,越詳細越能將逃漏稅者給予懲罰,檢舉人也可獲得最高每案480萬元的檢舉獎金。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黃股長06-2298047
  彙總編號:9911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