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服務大提升,即日起查詢農舍使用情況,這樣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農業相關規定,農業用地上如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舉例來說,洪小姐向他人購買農地及其上之農舍後,欲再移轉農地,並向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享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該如何確定農舍有、無增建或營業,是否會影響其申請權益呢?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原本民眾需花費一定費用直接向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恐因增建或營業等原因而不予核發。今日起,民眾得先向本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或透過電話諮詢等方式,先行檢視農舍有、無增建或營業等,再依需求決定是、否向公所申請證明書,以避免不必要花費及節約辦理時間。

 

該局進一步提醒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機關仍為農業單位,您如欲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仍應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該證明書,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該證明文件,始能據以申請免稅優惠。

 

如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該局電話0800-875959(屏東總局)、7882744(潮州分局)、8354780(東港分局)、8895255(恆春分局)洽詢。

 

更新日期:107-12-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