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的車主請儘速繳納,以免罰很大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牌照稅每年定期於4月開徵,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及財政部107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115360號令規定,107年使用牌照稅於年度結束仍未繳清稅款,經查獲行駛公共道路或路邉停車者,除補稅外,會按未徵起應納稅額裁處0.3倍罰鍰,連續查獲會連續處罰,但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 本局表示,尚未繳稅的車主得以電話、書面、傳真、網路或到本局、羅東分局、縣府為民服務中心或宜蘭監理站申請補發稅單繳納,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9325101轉140-148,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2-19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