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節稅有妙方!自用住宅用地善用重購退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林小姐近期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欲出售名下土地,詢問若想將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權利,留待將來再使用,是否有其它方法可以降低換屋購買土地的稅務成本呢?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減輕納稅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負擔,若重購土地及出售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雖然出售土地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只要民眾在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新購他處自用住宅用地,且出售地確實為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可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此項規定於先購後售亦可適用,且無使用次數的限制。

因此,若符合重購退稅的條件,民眾出售土地可規劃按一般用地稅率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再申請重購退稅,以保留使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的權利。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7-12-12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