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判決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是否需貼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又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因此,民眾若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和解筆錄、調解筆錄及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2-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