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時房屋稅如何分攤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買賣移轉時,房屋稅係以公定買賣契約訂約日為基準日,訂約日前的房屋稅由原所有權人,也就是賣方負責繳納,訂約日後則由買方負擔,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依據當事人契約訂約日,計算各應分擔的房屋稅額。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係按月課徵,依據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2條規定,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對於稅務有其他問題,可撥打該局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解答。

更新日期:107-12-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