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有營業登記之房屋,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面積不得少於該層樓面積六分之一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張先生於家中開設刻印店,去電向地方稅務局詢問,為何房屋稅核課供營業用房屋面積大於實際營業面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非住家非營業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因此,張先生所有房屋雖營業面積僅為樓層的十分之一,其餘均供住家使用,依規定仍應以該層樓六分之一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係按月課徵,只要在當月15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就可從當月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若在當月16日以後申請變更,則必須自次月起才可改按變更後稅率課稅。因此房屋原本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商號已遷出且已改為住家使用,請立即提出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以維護您的權益。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2-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