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營業登記商號使用之房屋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供營業使用,無論該營利事業是否合法,應就營業使用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房屋供自己或出租他人經營早餐店、飲料店......等營業使用,將依實際營業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營業用課稅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該局呼籲,房屋稅係按使用情形核定適用稅率,請記得於變更使用之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7-12-1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