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車輛車牌供他車使用經查獲應處2倍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發現有民眾所有車輛回收後,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另將車牌供其他車體使用,經查獲應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車輛如已毀損或老舊不堪使用,請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合格車輛回收場處理,並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繳回牌照,若牌照未繳回供其他車輛懸掛,被查獲者將依規定處以2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車輛如已毀損或老舊不堪使用,車體辦理回收外,請記得向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使用牌照稅即可按日計徵至回收前1日止。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7-12-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