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依使用情形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的稅率有4種,分別為自住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非住家非營業用(2%)、營業用(3%)。房屋稅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依不同稅率課稅,房屋只有供本人或配偶、子女居住之情況下,方能適用自住稅率,若是供出租或長期借給他人、親友居住,則適用非自住稅率,當營業或為倉庫使用,按營業用稅率課徵,供醫院、診所、事務所等使用,便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時,應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稅,但非住家用的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的六分之一。由於房屋稅是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所以當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應儘速於變更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請。變更日期在當月份15日以前,當月份起就可適用變更後稅率,但如在當月份16日以後才申請,就只能自次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稅務局呼籲納稅人如果房屋原本供公司或事務所使用,因租期屆滿、提前解約或暫停、註銷營業,改為住家使用時,不論自己使用或租給別人,都應在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儘速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如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2-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