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政府機關採購如以政府名義簽約者其合約書免貼花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印花稅係憑證稅,依印花稅法規定,應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而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是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代辦採購事宜,在其代理權限內,如係以政府機關名義所簽訂之合約,始可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徵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