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自住使用可適用自住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且供自住使用,即可申請適用自住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稅自住稅率不以設戶籍為要件,而是依實際使用情形認定,個人所有之房屋如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可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自住住宅稅率核課房屋稅,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7-12-0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