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中獎 除分離扣繳百分之二十所得稅 仍需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3條規定:統一發票於每單月之25日,就前期之統一發票,開出各個獎項。其中,四獎(包括四獎)以上各種獎別,由發獎單位按給獎金額扣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稅;而五獎(包括五獎)以上各種獎別,應按中獎金額貼用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

財稅局進一步表示,無實體電子發票若事先設定中獎獎金匯款帳戶,系統不但會幫您自動對獎,並將獎金自動匯入指定帳戶,更可享受免貼用印花稅的優惠。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107-12-0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