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各自擁有自用住宅地,婚後能否同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包括:(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土地上之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或營業使用(4)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0坪)(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依照上開規定,夫妻各自擁有房地,且分別以所有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其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例如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於該地設立戶籍,則不受前述一處之限制,可以同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將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優先適用,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優先適用,另一處則用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土地所有權人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次年度才能適用;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日後若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未變更,就不用重新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107-12-0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