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供出租用房屋不得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倘其房屋同時作自用及非自用使用時,其自用部分如能明確劃分,其房屋稅應就自用部份免徵,非自用部分不得免徵,如公益社團自有房屋而有供出租等其他非自用情事者,不得享受免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核課房屋稅,出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房屋稅。

  民眾對於公益社團房屋出租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解答。

更新日期:107-11-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