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裁定,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甲持有相對人乙開立本票1紙,因到期未獲清償,至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甲可否逕以該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裁定,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或另須檢附裁定確定證明書始可查調?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本票執票人持有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稽徵機關於受理查調作業時,對債權人應檢附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採與法院一致之標準。故債權人持有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即符合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得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毋須提出裁定確定證明書。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1-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