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哦!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林先生來電詢問,今(107)年購買2筆土地,土地公告現值分別是180萬元及200萬元,並分別登記在2個兒子名下,2人的受贈金額都小於220萬元,就不用繳納贈與稅嗎?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亦即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林先生出資為2個兒子購買土地,土地公告現值合計380萬元,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已超過免稅額,需繳納贈與稅16萬元〔(380萬元-220萬元)×10%〕(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適用稅率10%)。
      本局說明,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所以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不是以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計算;本局特別提醒,如有前述之贈與稅免稅額誤認情事,請儘速補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連絡人:審查二科   鍾股長
聯絡連絡:(03)3396789分機1426

更新日期:107-11-2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