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持分共有房地,其中1人購買他方持分並售予另一房地者,可適用重購退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2 人持分共有房地,其中1人將其單獨所有之另一處房地售與另一持分共有人,並向該共有人購買共有房地之持分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可認定屬「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有土地稅法第35條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何君等2兄妹持分共有潭子區3筆房地,嗣於107年6月15日何兄向其妹妹購買共有房地之持分,另於107年9月8日出售大雅區2筆單獨所有之房地予其妹妹,供自用住宅使用,可認定為「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何兄可持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及相關資料提出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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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