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不服可提起訴願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局長葉國居表示,民眾如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作的復查決定書不服,可以循行政救濟程序提起訴願,以為救濟,但要注意申請之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影響行政救濟的權益。葉局長提醒民眾,如果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可以在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若收到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書後仍然不服,便應該在收到復查決定書的次日起算30日內敘明理由,經由該稽徵機關向受理訴願之縣市政府(地方稅)或財政部(國稅)提起訴願。假如未於上項期限內提起訴願,則原核課的處分即告確定,原核定之稅捐及罰鍰就必須依規繳納。因此,民眾如果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有異議,經該局復查決定後仍有不服,可提起訴願,但應特別注意提起的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