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後如將戶籍遷出重購地,小心被 追繳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重購用地退還原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經核准後仍受五年管制,如違反相關規定,將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款。

 

舉例來說,簡小姐申請重購退稅經核准,取得原繳納土地增值稅後,隨即將戶籍遷出重購地之建物門牌(A房屋),此時該門牌內之設籍人無簡小姐、簡小姐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則不符合規定,將予以追繳原退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若簡小姐嗣後發現被追補稅款,再度將戶口遷入A房屋中,則依規定雖再度遷入戶口仍應該予以補繳稅款;此外,稅捐單位將於每年固定清查,千萬不要因為未注意或不知道而影響您的權益。

 

如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該局電話0800-875959(屏東總局)、7882744(潮州分局)、8354780(東港分局)、8895255(恆春分局)洽詢。

更新日期:107-11-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