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申請免徵土地增值 稅,這樣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依規定如欲申請該項免徵,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契約書影本、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捐贈文書、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法人捐助章程及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提醒您,向本局申請該項免徵前,請先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前述文件,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此外,經核准後之案件,稅捐單位亦將於每年固定清查,如有違規情事(如未按捐贈目的使用...等),除追繳原應繳納之稅款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緩。

 

如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該局電話0800-875959(屏東總局)、7882744(潮州分局)、8354780(東港分局)、8895255(恆春分局)洽詢。

更新日期:107-11-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