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欠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未於限繳期內繳納,依規定每逾2日會對納稅義務人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為止,並移送強制執行。課稅年度結束仍未繳清稅款,車輛使用(含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稅車輛無論是路邊停車或在收費之停車格停車,抑或被警察機關以超速、闖紅燈等行車違規當場取締或逕行舉發,都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範圍,只要逾課稅年度未繳清稅款,即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違章罰鍰,每次查獲按欠稅金額處0.3倍罰鍰,各年度最高累計裁罰0.9倍。

  該局呼籲,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尚有使用牌照稅還未繳納,請儘速繳納,以免受罰;若欲變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之投遞地址,亦請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更址,以維自身權益。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7-11-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