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逾30日假扣押裁定,不得申請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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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債權人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等載有以提供擔保為條件之執行名義,可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特別提醒債權人,為確保您的權益,持假扣押裁定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務必於收受假扣押裁定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因該執行名義即喪失效力,即不得再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07-11-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