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更名房屋稅應否重新申報減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已核准房屋稅減半優惠適用之工廠,不因更名影響房屋稅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第二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當日當月份起減免。」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自有房屋供直接生產使用,符合前開房屋稅減半規定者,經申請並核定減免後,日後更名且工廠仍繼續由原公司使用,無須重新辦理申報房屋稅減免。

  地方稅務局特別一併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情形,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1-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