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非屬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項目之免稅貨物,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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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者外,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營業項目係禽肉零售,係專營免稅貨物之營業人,該公司誤以為所售禽肉未經加工,屬免稅商品,可免徵營業稅,亦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但該公司銷售禽肉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甲公司已發生短漏開免稅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情事,雖無逃漏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仍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規定,就短漏開免稅統一發票之銷售總額處5%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1百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蕭課長瑛華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300

更新日期:107-11-08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