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應重新鑑定,才能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身心障礙者應在證明(手冊)所載有效期限日前重新鑑定,換發新證明(手冊),所使用的車輛才能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專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載有重新鑑定日期者,若逾期未重新鑑定,即不符免稅條件,將自有效期限日期到期的次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7-11-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