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屋時,契稅要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房屋移轉所有權時,買受人應在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如果房屋買賣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可以選擇按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作為申報買賣契稅之價額,將該價額乘以適用稅率(6%),即可計算應繳納之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契稅之核定契價(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係以房屋課稅現值加上免稅現值,再扣除騎樓免稅現值以後之數額;而房屋稅僅對課稅現值核課稅額,並未計入免稅現值,所以,核定契價有時候會比房屋稅繳款書所列之課稅現值為高。

 該局特別提醒,如果房屋之騎樓已非供公共使用,則非屬房屋稅免稅範圍,應將騎樓之現值一併計入房屋稅課稅現值,作為計算契稅之核定契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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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1-0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