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臨時搭建之樣品屋及接待中心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建設公司多會在尚未動土的工地或鄰近地點搭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來促銷預售屋,惟不論是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都應依法設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臨時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等,都應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拆除後也應立即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才能免除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上開建物房屋稅之完納,僅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使此類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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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1-0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