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如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台中市大安區王先生所有土地經法院拍賣,聽說農業用地移轉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詢問應該具備什麼條件及提供什麼資料?。

  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或移轉)之土地如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給自然人」之條件就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如移轉之土地非屬農業用地,雖作農業使用,或雖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但移轉與公司,皆不符合不課徵之規定,移轉時就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義務人(原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人(拍定人須為自然人),應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函次日起30日內,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土地增值稅者,嗣後如申請核准上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份,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

  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7,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1-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