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屋符合一定要件者,地價稅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標題:海砂屋符合一定要件者,地價稅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屏東訊:

 

財政部於10月31日發布解釋令,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又稱海砂屋),依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倘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主管機關通知發文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發文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均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之其他要件規定者,於該期間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說明,原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地上房屋經政府機關認定為須拆除重建之海砂屋,依規定命所有權人停止使用並拆除,將導致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於該地辦理戶籍登記,致無法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而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增加人民租稅負擔。考量人民係因公權力強制介入,致無法繼續使用該地,故放寬戶籍認定之限制,以保障人民基本居住需求。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海砂屋得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之「發文日」仍辦竣戶籍登記,且自發文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均符合無供出租營業情形及面積限制等其他規定者,才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保障人民權益。

 

對以上內容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電話—屏東總局7748826、7748818,或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瀏覽相關資訊。

 

 

更新日期:107-11-0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