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之「商譽核認檢核表」已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供下載使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前於107年3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699410號令核釋公司進行合併或收購核認商譽之要件及不得認列之情形,並明定審查「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及「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之證明文件,該等文件已檢討刪除易生爭議或與核認商譽無直接相關之項目,並將直接、必要文件項目列於「商譽核認檢核表」,公司提示上開證明文件並填附「商譽核認檢核表」,得核實認列商譽。
員林稽徵所說明,前揭「商譽核認檢核表」列示不予認定商譽金額之情形如下:
一、併購案件未能提供具合理商業目的之說明。
二、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相關函釋等會計處理規定不得認列商譽者。
三、經稽徵機關查明無合理商業目的,藉企業併購法律形式之虛偽安排製造商譽,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
四、未提供併購成本之證明文件、所取得可辨認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之評價資料。
員林稽徵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發布之「商譽核認檢核表」已放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利事業如有需求,可自行上網下載。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珈琪
聯絡電話:(04)8332100轉102

更新日期:107-10-3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