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人之基準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採按年計課,在8 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的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也就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該局進一步表示,實務上常發生納稅義務人於7、8月間簽訂契約將土地移轉他人,而於8月31日後始於地政機關完成土地移轉登記,則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以原所有權人為課徵對象,不可以為土地已經移轉予他人,就不必繳納當年度地價稅,收到稅單時不予理會,若逾繳納期限未繳納,除被追繳本稅外,會再被加徵滯納金哦。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0-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