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惟嗣後如出租他人使用,應按實際使用情形課稅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局葉國居局長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調查核定,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而言,但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
經核定減半徵收房屋稅之廠房,如嗣後出租他人使用,已非「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不符合房屋稅減半徵收之規定,應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