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以後移轉土地原所有權人仍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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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其徵收所屬期間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所以民眾買賣土地,在買賣契約中約定當年地價稅由何人繳納,係屬買賣雙方的私權行為,並不能因此而更改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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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0-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