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區土地被濫倒廢棄物未作農業使用者應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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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都市土地農業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為「限」作農業用地使用,故此類土地僅能為農業用地使用,不能有農業用地以外之用途,如經實地查明該類土地已違法改作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而仍給予課徵田賦之優惠,有違立法原意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故宜改課地價稅。所以,原徵收田賦之農業區土地,既經查報遭人濫倒廢棄物致未作農業使用,已屬違法改作其他用途,應予改課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該改課地價稅之土地,嗣後如恢復作農業用地使用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課徵田賦之規定,請於當年底前(即12月31日前),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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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0-1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