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應自拆除日起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經拆除完竣之日起,務必於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地方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新、增、改建不論是否有辦理保存登記,均應檢附相關資料申報設立房屋稅籍有關事項,當房屋拆除時亦應於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有些民眾於建物拆除後,未即時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直到房屋稅開徵期間接獲繳款書時才提出申請,倘若民眾又無法提示可追溯認定拆除時間之具體證明資料,供稅捐機關審認停徵時間點時,就只能依規定以申請之當月份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稅係按月核課,房屋在全部或部分拆除完竣後請記得即時申報拆除註銷房屋稅籍,以確保自身權益,才不致多繳了房屋稅傷了荷包。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0-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