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託財產所欠繳之稅捐,得就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委託人基於信託關係將其所有土地移轉於受託人,使受託人基於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財產。該筆土地於信託關係成立中所生之地價稅逾期未繳納者,得就受託人之自有財產移送強制執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之地價稅或房屋稅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而該納稅義務人對於應納稅捐逾期未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時,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即受託人)之財產執行,此財產自得包括自有財產在內。

  稅務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各種稅單後應如期繳納,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而損害自身的權益。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0-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