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報停、繳(註)銷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會補稅加重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該局全年利用車牌自動辨識系統實施定點式拍照查緝違章車輛,針對未繳牌照稅、報停或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的車輛,如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即予以拍照舉發。

該局說明,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107年12月31日前繳清107年使用牌照稅,倘於108年1月1日起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處以滯欠稅額1倍以下罰鍰;報停、繳(註)銷牌照車輛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此2種查獲情形,均要再補繳欠稅額。

該局呼籲民眾,若有欠繳使用牌照稅者,應儘速向該局或其所屬分局或該局派駐監理機關櫃臺申請補發稅單並繳納;車輛如已逾期驗車遭註銷牌照者,亦請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或繳銷牌照事宜;否則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除補稅外還要處以罰鍰,處罰不輕,為免荷包大失血,切勿輕忽!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7-10-1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