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無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之需求,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條件者,可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落實一生一屋之受惠原則,惟土地所有權人如為規避面積限制而將自用住宅房地以分次持分方式出售,則無上開優惠稅率之適用。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