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免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財稅局表示:是否所有銀錢契據皆須貼用印花稅票?有無例外情況或合法節稅管道?該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所立之單據、簿、摺,需繳納印花稅;惟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因非屬銀錢收據性質,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書立收到票據所出具之收據,不論收到票據之原因為何,亦不論該收據上有無載明票面金額,均免貼用印花稅票。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107-10-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