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對外收費之臨時公演票券應先申請驗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公司舉辦臨時娛樂活動,有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該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舉辦對外售票之臨時娛樂活動,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售票編號標明價格,申請主管機關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報繳代徵稅款;娛樂稅代徵人應於代徵時發給娛樂票作為憑證,並於持用人入場時撕斷,否則以不為代徵論處。

該局特別提醒業者,臨時公演之娛樂票劵應經主管稽徵機關驗印後始能出售,若有預售未經驗印之娛樂票劵經查獲,應依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者,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不可不慎。

如果仍有不清楚或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107-10-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