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書後,始提出復查申請,已逾法定不變期間而程序不合,行政處分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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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倘未依限申請復查亦未繳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將依同法第39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本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某甲直至收到行政執行分署通知繳納所滯欠之105年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及罰鍰,方才對罰鍰部分申請復查。經本局重新檢視裁處書及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之送達回執,簽收人欄位係某甲親自簽名收受,並於繳納期限前送達,認定繳款書已合法送達。某甲於繳納期限屆滿日後3個月始提出復查申請書,已逾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而另核本件原處分並無明顯違法或不當情事,是以,某甲申經復查及訴願均以程序不合遭駁回。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裁處書及繳款書時,如對核定內容不服,應於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倘逾期未申請,行政處分即告確定,若未繳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即予移送強制執行,請特別留意,以維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69

更新日期:107-10-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