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取得之統一發票,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營業人購買九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如果不是供銷售使用,也不是提供勞務使用,其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於申報營業稅時是不可以提出來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至於如何認定「自用乘人小汽車」,實務上是以交通部核發汽車行車執照上所記載之用途為主,如行車執照上登載為「自用小客車」且載運人數在9座以下,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即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因新設立且基於業務需要,購買一輛5人座轎式小客車,並將所取具之統一發票銷售金額及營業稅額,作為固定資產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申報退還溢付之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剔除補稅並處罰。甲公司雖主張其屬新設立公司且當期營業稅申報書列報銷售額為0元,若更正減除該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仍有留抵稅額,故當期無應納稅額,即無逃漏稅額,並無繳納義務,況且國稅局如盡職審查就不會發生本件經核定退稅後,致生漏稅結果,故應不該對其處罰等由,提起行政救濟,惟仍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就上開案例判決理由指出,營業稅之申報為營業人營業稅法上之義務,本應依營業稅法之規定如實報繳,本案系爭小汽車係供自用,依上開營業稅法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將之列入固定資產退稅清單並申請退稅,自係已就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予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生虛報之實,並於超過當期留抵稅額以外部分,產生漏稅結果;甲公司於辦理當期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時,既將該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列為得扣扺之進項稅額申報,即已完成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即便國稅局對甲公司提出申報退稅時,是否有審核瑕疵,均不影響該公司違反營業稅法規定之認定,甲公司尚不得以國稅局錯誤退稅為由而主張免責。是以,本案因稅法既已明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即有遵守之義務,該公司縱非故意,卻疏於注意,導致違章行為發生,主觀上難謂無過失責任,該公司除遭補稅外,尚不得免除罰鍰處分。因此,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營業人有取得前述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申報營業稅時,切勿心存僥倖拿來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而得不償失。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周錦瑩,電話:04-23051111轉8124)